
根据规定,医疗服务项目中明确规定可另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,按医疗机构实际进价加规定差价率作价,实际购进价在500元以下的,差率为10%;实际购进价在501~1000元,差率为8%;实际购进价在1001~2000元,差率为6%;实际购进价在2001~5000元,差率为4%;实际购进价在5000元以上的,差率为2%,(上档加价金额低于下档最高加价额的按下档最高加价额计算)。
未明确规定可另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,而患者又确实需要使用,医疗机构应当将价格、预计使用的数量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,由患者或其家属通过书面形式确认,未经确认,不得收费。
此外,合肥市物价局对一次性医用耗材价格实行备案制管理,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执行,不得随意乱收费,同时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,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行为将依法查处。
(王蕊 孙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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